摘 要:伴随着数字政府建设不断深入发展,数字技术对行政执法产生了深刻的重塑作用,推动行政执法模式由刚性管控向柔性治理转型。行政主体广泛运用数据驱动型行政指导、算法自动化预警提示、全过程线上调解、非现场执法协商等新型非正式执法方式,此类执法方式呈现出执法效率大幅度提升、执法边界技术化拓展以及执法精准化程度持续提升等特征。依据温州、青岛、南京等典型试点区域经验,数字赋能非正式执法正遭遇监督难题,暴露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监督范围、运行程序、责任边界、技术保障等方面与实践需求存在脱节问题。未来,需要遵循行政法治适配、技术协同、权责统一、效能平衡四大原则,从制度构建、操作规范、技术保障、协同联动四个层面提出监督机制优化路径,以便推动数字技术与条例规范深度适配,破解柔性执法监督缺位的治理难题。
摘 要:在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背景下,关系合同治理日益成为影响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成效的关键因素,但是其影响因素与形成过程仍是一个有待打开的“黑箱”。以G市5家街道社工服务站为样本,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对25份访谈文本进行编码分析,构建了关系合同治理形成机理的理论模型。特定的制度环境与资源依赖状况引导合同双方形成了关系合同治理的意愿,基层负担、政社关系与服务购买制度提供了内在动力与制度空间,而资源优势互补奠定了利益联结基础。关系合同治理的潜在意愿又通过关系嵌入、利益嵌入与认知嵌入三种途径转化为实际行动,关系嵌入为这一转化过程提供了情感与信息条件,利益嵌入创造了物质与利益条件,而认知嵌入则赋予了意义与价值条件。该理论模型不仅初步解答了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中关系合同治理为何形成与如何形成的问题,而且为提升关系合同治理质量提供了有益借鉴。
摘 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实现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关键枢纽,是党和国家在总结发展经验、遵循理论指引和回应现实需求下形成的经济工作战略部署,具有扎实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现实逻辑。国家对其予以持续的政策与制度保障,以“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为中心,逐步完善产权、交易、竞争等基础制度架构。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四梁八柱”基本建立,迈入了“精耕细作”新阶段,法治重点转向解决相关政策落实的制度性、结构性、系统性矛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实梗阻主要表现在地方保护隐性壁垒较高、统一要素市场建设仍然受限、“内卷式”竞争依然存在、监管执法仍待统一等堵点卡点。对此,亟须以更高水平的法治破解纵深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实难题,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推进要素市场配置法治化、加强公平竞争法治监管执法以及提升监管执法智慧效能四个方向推进系统性建设,强化法治对政府干预、要素生产、竞争秩序、监督管理等市场运行关键环节的引领作用,以法治纠治观念偏差、规范要素流通、界定主体权责、维护市场秩序,持续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为畅通内部循环、打通双循环体系阻滞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规则体系与实施机制。
摘 要:村规民约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治理机制的体现,其实施具有激活农村自治活力、承载国家治理要求和传承乡土道德的多元功能价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环节,需要发挥村规民约的嵌入性作用。在作用机理上,村规民约通过嵌入人居环境治理的自治、法治与德治维度,促进人居环境内生治理规则建构、推动人居环境治理国家规范的在地实施与塑造农村环境道德秩序。同时,村规民约在实践中普遍面临自治激励内容不完善、法治工具特征突出与德治功能脱嵌的风险,相关风险成为人居环境治理效能提升的现实制约。在实践路径上,应健全村规民约激励体系,激发人居环境治理内驱力;制定专项规约,细化人居环境治理标准化事项与民主协商规程;强化村规民约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培育人居环境治理共同体。
摘 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是由行政主体与运营主体基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事项达成合意而签订,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和“特殊性”三重属性,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的行政协议。当前,我国并未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的救济机制作出特殊规定,以行政诉讼为代表的传统救济途径已经无法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业的发展。以实践发展要求来看,现有的公法救济体系存在救济机制缺位、乏力以及理论供给不足等问题。救济机制缺位主要表现为运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权没有救济途径,第三方主体的救济途径堵塞等;救济机制乏力体现在应对运营协议性质的认定分裂导致司法裁判分歧,运营协议调解失效,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理论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传统救济理论供给不足,行政诉讼结构不利于纠纷化解,缺乏运营主体的可期待利益赔偿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明确等。因此,应当尽快构建多元主导的类别化救济机制,通过巩固多元协同的救济主体格局、探索分类适配的救济途径、重塑与时俱进的救济方式,确保公法救济机制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摘 要:无人机在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应用,行政机关和法院对无人机执法形式和获得的证据效力均予以肯定。但从司法审判来看,司法裁判对无人机执法证据的包容态度潜藏着对行政相对人证明责任的不当分配和合法权利的不当救济。从现有证据规则来看,无人机执法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在飞行行为、取证程序、证据提取方面与现有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证据的真实性在采集、提取和保存等环节难以保障。鉴于以上原因,有必要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两个维度完善无人机执法证据认定规则,以提升无人机执法证据的可采性,保障执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一方面,完善无人机执法取证行为准则,建立严于一般执法程序的证据采信规则和宽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通过法院对行政相对人诉求予以正面回应、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等方式推动法院对无人机执法证据的实质审查。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技术广泛应用于信息分发与市场服务,显著提升运行效率,但也引发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问题,对个人信息权益与用户信任构成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算法解释作为提升算法透明度、实现问责的关键,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并在不同应用场景中展现出价值。从制度逻辑看,以用户为中心的“算法解释权”存在规范效力不确定、触发依赖主动主张、举证与理解门槛过高、易引发权利滥用等局限。因此,转向以平台为责任主体的算法解释义务,更符合算法治理的权责配置逻辑与权利保障实效。实践中,算法解释面临事前与事后定位不清、场景化规则缺失、透明度标准层级不明、透明与保密难以平衡等困境。为此,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权益需要,应构建协同化、场景化、比例化的算法解释义务体系:确立事后特定解释为主、事前系统解释为辅的双轨模式;以应用场景风险等级划分解释范围,区分低敏感、较高敏感与高敏感领域设置差异化义务;以算法对用户利益的影响程度作为解释深度标准,实现强度与风险匹配;依托比例原则协调透明与保密冲突关系,采用“原因型透明”路径,在最小损害核心技术前提下保障用户有效理解与救济。完善算法解释义务,既能夯实算法问责基础、防范算法滥用,也能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产业创新二者关系,从而推动算法技术向善与治理现代化。
摘 要:传统依靠经济补贴的“刚性引才”模式,其边际效用正在递减。以人文经济学视角提出人口柔性回流的概念,可为区域人口回流寻找新的出路。基于人文经济学理论框架,从情感资本、制度弹性、生活福祉三个维度深入分析吉林省人口柔性回流的内在驱动机理。研究发现,人口流动不仅是经济理性的逐利行为,更是个体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和“自我潜能实现”的价值选择。吉林省人口外流的核心原因在于人文需求软环境供给不足,而非单纯的经济因素。传统新古典主义“推拉模型”无法解释为何人才愿意回流到经济指标不占优势的地区,而人文经济学提出的“福祉函数”揭示了当经济回报的边际幸福感被递增的“人文成本”抵消时,个体将转向追求非经济回报,这为理解“柔性回流”提供了理论支撑。通过借鉴德国“同等生活条件”建设、日本“I-Turn”现象以及国内浙江省、苏州市的实践经验,可尝试构建“情感—产业—制度—生态”四位一体的人口柔性回流政策体系。对此,吉林省人口战略应构建以“生活质量”为中心的非对称竞争战略,通过激活情感资本、创新柔性制度、营造宜居生态,使区域发展导向从仅追求经济高指标转变为建设人文家园,实现“薪酬竞争”向“生活质量竞争”的根本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