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可管理、交易的特定虚拟商品,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受贿犯罪对象。围绕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证成路径;在价值认定层面,亦存在销赃数额法、买入成本法与市场价格法等分歧。在受贿数额认定上,应以受贿行为发生日为基准,参照境外大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价格合理认定,并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选用变现路径,可优先引导被告人退缴等值人民币,实践中存在多种变现路径,有待规范统一。办案中,司法人员应秉持穿透式审查思维,准确把握虚拟货币的财产本质,坚决阻断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腐败的利益输送通道。
摘 要: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人员与党委会成员高度重合,且在实质上行使党委会有关人事任免职责时,实际承担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对于利用新型金融工具实施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结合刑法因果规律,以“公款流失实际最大危险”标准,认定通过通道公司及其他个人账户流出的款项数额即是被挪用的公款数额。
摘 要: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腐败主体隐身化、谋利方式间接化、利益输送合法化等新趋势新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以学术研究机构为载体,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请托人以学术捐赠、合作研究等名义捐赠款项,款项主要用于非学术研究活动的,其实质是以合法表象掩盖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按请托人需求撰写学术研究报告,并向上级报送,意图影响上级机关决策的,应认定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摘 要:金融领域隐蔽型受贿犯罪,受贿是否成立、既遂未遂状态与犯罪数额确定,是当前办理金融类受贿案件的难点与争议焦点。针对“代持型”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应当透过股权、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的隐名代持关系,实质审查贿赂行为的本质、双方的真实意图及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情况,精准界定犯罪预备、未遂与既遂状态。对股份型贿赂,要依托事前约定内容、后续沟通、交割实现可能性等事实,区分仅以股权当下价值为交易对价、以股权远期增值收益为核心利益两类情形,匹配对应的涉案金额认定规则。
摘 要:赌博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即以劳动或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的健全的经济社会风俗及不特定人的财产,进而可以概括出赌博犯罪区别于竞技游戏的三个核心特征,即行为的射幸性、动机与目的获利性、财产的赌资化。开设赌场是为赌博设立场所,开设赌场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赌博活动规则设计、赌注收取、奖金兑付及参与者招募等环节的实质支配与控制。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与射幸活动的行政许可是两个不同概念,经营场所获得行政许可并不必然阻却开设赌场罪的成立。刑事违法性判断应穿透形式合法性,聚焦行为的实质危害性,根据赌博罪的保护法益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本质进行认定。
摘 要:在出借医保卡涉诈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分歧,面临规范多样、要件模糊与行刑倒挂的处理困境。运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规则,在行政违法要件独立判断基础上,将比例原则引入规范选择阶段,可精确厘定涉案医保诈骗边缘行为的处罚依据,形成行刑反向衔接中标准化处罚依据选取路径。
摘 要:边民互市政策旨在通过有限税收优惠促进边境地区民生改善与贸易发展,但实践中利用该政策外衣进行的“骗免关税”活动却愈演愈烈。对此类行为,当前司法实践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规制。然而,这一规制模式在行为法益侵害认识、国民预测可能性及政策目标实现方面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破解上述不适应性,应明确行为的法益侵害在于冒用互市资格骗取本不应享有的税收减免待遇,其主要侵犯的是财政利益而非海关监管秩序,从而应对涉案企业及其经营者适用逃税罪予以规制,并区分不同类型的涉案边民,将被动参与型边民作非罪化处理。如此方能在打击违法犯罪与互市政策目标间实现动态平衡,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摘 要:检委会审议案件或者事项时,检察长不能以委员意见分歧较大为由对议题暂不作决定,而应当按照多数委员意见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既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也不想按照多数委员意见作出决定的,或者表决后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检察长可以区分案件或者事项,分别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不能对议题暂不作决定或者另行审议。检察长不能以提请抗诉案件未经下级院检委会讨论为由予以退回。
摘 要: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债权人企图通过虚构证据、隐瞒真相等手段虚假确认破产债权的行为层出不穷。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容易陷入事实查证的“盲区”和行为定性的“误区”。对此,办案人员应以穿透式调查突破表面伪装,还原交易真相,准确把握隐瞒事实型捏造行为的核心特征——即通过恶意规避、刻意掩藏等手段,实质妨害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本质。办案中宜坚持由客观到主观的体系化审查路径,并通过强化调查核实、做优数智赋能及深化协同治理等手段纾解监督滞后、效果不彰等履职困境。
摘 要:机动侦查条件判断、违法所得计算、涉案人员界定、关联罪名辨析、刑罚幅度确定等是公安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难题。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条件,依法启动机动侦查,同时全面梳理资金链条、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确保违法所得计算精准,实质审查关联人员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准确认定涉案人员范围,并从侵犯法益、构成要件、法条关系等维度,排除滥用职权罪的适用,以公民个人信息类型为基础,结合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确定案件刑罚幅度。
摘 要:检察机关在减刑案中开展财产性判项相关监督,应全面梳理罪犯该次服刑所涉及所有罪名的财产性判项及相关赔偿义务,通过审查、调查核实及庭审实质化等方式客观认定罪犯是否存在履行行为,并根据罪犯履行的意愿、能力及数额,对其减刑资格及减刑幅度视情予以监督。同时,将从中发现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检察机关及主管单位处理。
摘 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环节。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特殊需求回应不足、协同机制不畅、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局限等问题。对此,应拓展社区矫正治理张力,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纳入矫正体系;构建分级处遇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专门化建设;以科技赋能监督手段,深化多主体协同联动。通过上述系统性制度优化,有望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从“形式覆盖”向“实质有效”的转型升级,切实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专业性与协同性,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场域。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传播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视频,诱导公众效仿,破坏核心区生态环境,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坚持线上、线下穿透式监督,既督促相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违规视频问题整治,又依法追究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进实现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摘 要:水利工程领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办案领域。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此类案件面临违法行为隐蔽致查证难、公益损害后果固定难、监管主体多元致职责认定难等困境。对此,检察机关应以可诉性为办案基准,用足调查核实权,借助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等专业力量查明违法事实、固定损害后果,在诉讼中依法申请追加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厘清职责边界,实现公益救济的协同与周延,以诉的刚性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效能。
摘 要:行为人搭建网络寄售平台,以虚假玉石冒充真实玉石,诱骗参与者通过逐次加价方式在平台转卖玉石以获取溢价,由平台收取固定比例提成作为获利来源,并鼓励参与者不断推荐新会员加入,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自然人财产法益,属于新型网络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在于“骗取财物”,计酬方式或返利依据、加入资格等并非界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或其他犯罪的实质要件。就“骗取财物”而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以虚构盈利模式预期为欺诈核心、骗取行为具有层级间接性以及呈现逐级获利特征。
摘 要:在办理涉农药走私案件时,应明确“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不具备限制贸易的行政许可作用,仅具备合规经营的行政确认作用,不能将无“通知单”走私农药径直评价为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国家对禁限进出口货物实行商务部目录列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双轨规制”模式。应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两方面出发,依照前置法的规定对不同农药的贸易属性做出类型化认定。被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农药、被《鹿特丹公约》列管的农药以及未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证的进口农药属于禁限进出口货物,其余农药则属于自由进出口货物。
摘 要:对于网络盲盒销售案件中“抽取+真实收货或回购变现”的新型营销模式,应当结合盲盒射幸机制、回购提现流程、行为人组织程度、营利模式、场所公开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若盲盒之间成本差距过大,用户能够以小博大,且能实现“充值-游戏-提现”的闭环,涉案行为人之间层级有序、分工明确,以网络程序设置稳赚不赔的营利模式,构建面向所有网络群体、不限制访问时间的非法赌博空间,该行为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在证据审查时应当注意区分真实发货与回流变现的盲盒金额,确保定罪量刑准确适当。
摘 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中医医疗服务在功能目的、服务内容和程序、从业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存在本质区别。即使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提供了与中医医疗相似的服务,也不能视为提供了符合医疗服务标准的合理对价。医保基金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行为人欠缺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冒充医疗服务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致使国家陷入上述目的能够实现的错误认识。医保基金目的的落空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已丧失,国家在支付医保基金的同时未获得等值对价,具有诈骗罪的实质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