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的审议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环境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围绕法典文本展开系统性的解释论研究。与《民法典》一致,《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性包括内在体系(价值体系)和外在体系(规范体系),共同构成逻辑一致、融贯统一的整体构造,是解释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和前提。《生态环境法典》外在体系由三个层面的规范构造共同组成:总则编与分则各编的关联,前四编与法律责任编的规范关联,各编内部的体系性构造。总则编在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总则编与分则各编的外在体系关联,代表性领域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领域的“总—分”关系,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规划的“总—分”关系,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总—分”关系,等等。总则编与法律责任编的规范关联包括:生态环境监测中“行为义务—法律后果”的规范关联,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行为义务—法律后果”的规范关联,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中“行为义务—法律后果”的规范关联。总则编自身的外在体系构造,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在总则编中的具体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则在总则编中的具体化。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三位一体”格局。而三者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分别面临着各自功能定位模糊、彼此之间适用关系不明的困境,应当从规范层面上弥补现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化的不足。首先,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相对优先原则以及例外情形。其次,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行政属性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代位执法功能定位,前者以损害填补与救济为本位,后者着重实现风险预防功能,并在司法解释中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环节赋予行政机关履行磋商程序以一定优先性。最后,通过建立行政索赔的公告机制和体系解释方法,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适用衔接。
[摘 要]数字时代商事纠纷日趋高频化、复杂化、跨境化,商事调解模式随之加速向平台化、智能化转型。以杭州市为例,目前商事调解数智化平台可分为公权力主导型、专业解纷机构主导型以及技术独立运营型等三类,呈现多元平台并行的格局,其运行机理和数智化程度也不相同。这一格局的实证情况表明,目前商事调解数智化转型中的结构性困境在于:保密原则与数据需求之间的张力冲突、数据基础设施碎片化与区域失衡、算法对商业惯例的转译受限、算法黑箱引发信任危机以及情感需求边缘化与多行动者权责模糊。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破解路径如下:构建“保密—可用”兼容的数据治理机制;推进跨区域、跨机构的数据网络集约整合;确立人类行动者主导的算法辅助合理边界,并强化程序权利保障以及重建以调解员为核心的情感与责任秩序,从而推动商事调解平台独立化,在技术赋能与程序正义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摘 要]反腐败宣传是展示反腐力度、增进民众政治信任的关键环节。既有研究多聚焦于反腐败与公众的互动,并默认公众已接收到反腐败信息,但对反腐败信息如何触达并被公众接收这一“前问题”缺乏系统考察。本文基于2014—2025年省级纪委监委发布的反腐败内容,构建“表现特征与对象特征”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影响反腐败宣传传播效果的关键因素。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一,表现特征层面,对腐败批判程度越强、情感越负面的报道越能激发公众情感共鸣,提升推文的传播效果;第二,对象特征层面,与本省相关的反腐败宣传因缩短了心理距离并强化了社会身份的贴近感,其传播效果优于非本地信息。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坚持权威性的基础上,关注反腐败宣传的情感与地方性。
[摘 要] 对于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中一概将该类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方面是对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行为与结果认识不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一致,没有扩大该罪的成立范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行为,以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结果为要件,且该行为必须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只不过,与删除、修改、增加不同,干扰行为通常不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原运行规则产生破坏,而是利用原运行规则的漏洞,对系统实施攻击,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乃至崩溃。
[摘 要]中国环境法学奠基人之一蔡守秋教授的学术人生与理论贡献,可从“自然和谐的君子人格”“质朴自由的学术风格”与“万物归一的学术境界”三个维度加以系统梳理。蔡守秋教授在环境法学科建设、基础理论创新、法律制度设计、环境法教育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他提出并系统论证了“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公众共用物”等核心命题及概念,推动了中国环境法学的范式革命。其代表作《调整论》《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等,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体系。蔡守秋教授以其宽厚的人格、自由的学术风骨和深远的思想影响力,成为中国环境法学界的精神旗帜。
[摘 要]随着AIGC技术飞速发展、更新迭代,大量学生开始在材料收集和分析、框架提炼和优化、辅助论文写作与完善等论文写作环节中借助AIGC写作。AIGC应用于学位论文写作的比例不断提高,呈现出融合应用的特征。2024年通过的《学位法》删去此前《学位法(草案)》中“人工智能代写”的表述,导致高校在认定AIGC应用于学位论文写作是否构成“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AIGC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等问题时,面临较大的解释空间与识别困境。究其根源,AIGC自身的隐蔽性、混合化以及现有规制手段的识别标准尚不统一加剧了识别难度。AIGC技术的发展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高校在确立学术不端识别标准时不宜“一刀切”,应当尊重技术发展,确立并贯彻包容审慎的规制理念,以学生在论文创作中是否处于“独立控制”的角色为基准,辨别核心知识的生产过程,设计差异化的学术不端识别标准。通过完善“行政式校规”以明确规制依据、强化过程管控、丰富“学术不端”识别手段等方式,进一步完善AIGC生成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规制路径。
[摘 要]本文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为研究素材,深入剖析了新就业形势下,新业态及具有新特征的传统行业工伤认定面临的司法困境。随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灵活用工模式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化,加之远程办公等新工作方式的冲击,传统的“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认定逻辑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管辖权不明确、劳动关系界定难、举证责任分配模糊及事实认定困难等问题。针对这些挑战,应当遵循平衡劳企利益、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强化平台举证责任及运用推定规则的裁判理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穿透式思维认定劳动关系,确立以“工作原因”为核心、合理延伸工作时空要素的认定标准,并建议在诉讼中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义务,灵活运用行民争议一并解决机制,以实现实质公平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摘 要] 非遗传统音乐再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关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应用,是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耦合。然而,非遗传统音乐再创作成果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正面临客体适格性认定困难与权利分配机制缺失的双重困境。面对非遗传统音乐再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应跳出末端赋权的局限性思维,秉持创造性劳动赋权、兼顾尊重来源群体的文化尊严与集体权益的理念,构建动态、差序的权利配置机制。同时,将非遗传统音乐再创作成果类型分为转换性成果与演绎类成果。转换性成果依据“分类确权 + 动态平衡”的归属原则,其著作权归属于再创作者;演绎类成果按照双重归属模式,其著作权由来源群体和再创作者共享,并通过“事先知情同意”与“事后惠益分享”平衡个体创新与集体权益。有效纾解非遗传统音乐再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可以激励非遗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和发展。
[摘 要]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反淡化保护限定于非竞争性商品领域。司法机关虽可以通过“举轻以明重”等方法为竞争性商品提供保护,但因竞争性商品反淡化规制的排斥和传统商标侵权规制路径的依赖,司法裁判难以为同类商品淡化行为提供有效救济。基于商标符号“符形”“对象”“符释”三元结构解构及非线性特征实证分析,竞争性商品领域中商标显著性强度与淡化风险呈现正相关关系,而混淆可能性则随商标显著性增强呈“先升后降”的曲线特征,为构建竞争性商品领域分段保护模式提供法理依据。《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3款突破传统非竞争性商品限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广大公众所熟知”要件的增设可能引致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要件泛化。建议维持“相关公众”认知基准,构建驰名商标侵权认定动态综合评价机制,通过引入比例原则调和商标权扩张与公共领域保留之间的规范张力。
[摘 要]智能设备日益成为刑事案件重要的数据来源。随着机器学习方法日趋复杂,由设备自主生成的人工智能证据应运而生,这类数据——尤其是在使用现代汽车时产生的数据——的重要性可能会进一步凸显。本文从美国和德国的角度回顾了此类证据的可采性。通过这种比较方法得出结论:美国的证据法可以通过借鉴德国“职权主义”法院体系中使用专家证言的方法的某些方面得到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