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习近平党建思想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党建工作是检察机关固本强基的一项基础工程,以党建引领检察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党建思想,夯实基层检察根基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构建政治底色鲜明、履职理念先进、群众广泛认可、文化底蕴深厚、全域传播有力的检察文化品牌,推动党建工作与检察文化双向赋能,从“形式相融”向“内核相融”转变。基层检察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内涵、重展示轻挖掘、重口号轻共建等问题,亟需在谋划与深耕一体发力、党建与业务一体推进、固本与创优一体贯通、专才与通才一体培养上下功夫,实现以高质量文化品牌建设推动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摘 要: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底座。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承继百年司法文化积淀,打造“百年楼·琢案工坊”文化品牌,探索出“明理、治道、成器”三位一体的品牌建设路径,实现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整体跃升的良性互动。针对当前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的认知偏差、认同不足、内化缺失等短板,应坚持习近平党建思想的科学指引,运用“十四个坚持”的方法论探索以思想理论建设引领方向、以夯实基层基础激活内生动力、以建章立制固化行为自觉的解决路径,为新时代基层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提供可复制样本。
摘 要:检察文化是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内核与动力源泉。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愚公故里文化根基,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指引,打造以“咬定目标、苦干实干、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为内核的“愚公检察”品牌与“一部一品”特色子品牌矩阵,构建精神铸魂、品牌立院、数字赋能、人文聚力的建设体系。针对品牌建设中遇到的宣传模式固化、特色挖掘不深、建用融合不够紧密等现实困境,进一步探索创新全媒体精准普法传播体系,深挖愚公精神并融入党建内核完善品牌培育机制,紧扣高质效办案“五个体系”深化文化与业务融合,以特色检察文化品牌赋能高质效法律监督。
摘 要:推动人民监督员充分参与检察听证并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强化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重要举措。在检察听证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的广度与深度存在不足,人民监督员的知识储备与开展监督工作要求不匹配。应通过提升检察人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的认识程度、增强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的便利性、完善人民监督员提出参与检察听证的受理审查流程等方式拓宽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的广度,通过增强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的主体意识、设立人民监督员阅卷程序等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的深度,通过开展人民监督员岗前培训、检察业务培训、典型案例解读等方式动态更新人民监督员知识储备,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的制度价值。
摘 要:陈年命案引发的信访积案兼具刑事办案复杂性与信访矛盾敏感性双重特征,化解难度较大。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探索形成“依法办案 + 听证释法”“心理疏导 + 情感关怀”“司法救助 + 社会帮扶”的陈年命案类信访积案同步化解机制,取得一定成效。针对原案证据链构建难、内外联动协作机制不畅、矛盾化解能力不足等现实困难,应完善引导侦查与证据审查机制,强化检察系统内外联动协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群众工作素能,高质效办好陈年命案类信访积案。
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办案机关通知后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存在显著分歧,特别是在一些非典型情形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针对现有规范与实践困境,应当以“主动性和自愿性”这一立法原意为理论基础,回归“能逃而不逃”的主观意愿客观化之本质。通过构建以“主观认知”与“客观条件”为基础的双层认定标准,系统提出化解“以其他事由通知”及“首次放回再通知”等争议情形的具体裁判规则,有效弥合理论分歧、统一裁判尺度,推动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规范化和统一化适用。
摘 要:提前介入制度的准确适用对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案件准入标准模糊、启动方式被动单一、介入时限执行不严及意见反馈机制缺失等多重困境,导致制度功能未能充分发挥。需从重塑监检协作理念、构建阶梯化准入与多元化启动模式、优化介入时限与权限边界、强化检察意见刚性约束及构建程序闭环等方面系统优化,实现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高效顺畅衔接。
摘 要:对于行为虽未对特殊体质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但致其潜在疾病病发致死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做了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存在法医鉴定属性有争议、鉴定难度大且取证及采信标准分歧大、因果关系复杂且认定标准分歧大、出入罪及罪名选择分歧大等实践难点。针对以上难点,应明确法医鉴定属性、取证及审查等相关标准,用归因归责分析框架取代传统因果关系分析框架,统一此类案件司法适用标准,助力高质效办好此类案件。
摘 要:涉税犯罪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整合税务、市场监管、银行、社保等多源数据,运用大数据筛查与智能分析技术,实现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空壳公司洗钱等隐蔽性涉税犯罪的主动识别与类案监督。实践运行中该模型面临算法偏见、权利边界模糊、信息共享障碍、协作共识偏差、检察意见效力虚化等困境。应确立“人主机辅”的运行原则、“积极审慎”的监督原则与“数据合规”的底线原则。在程序层面,需建立统一的跨部门数据共享渠道、明晰监督模型的启动标准与监督边界;在协同层面,应确立算法透明化运行机制、强化检察意见刚性约束力。
摘 要:在落实党中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决策部署中,应发挥数字检察优势,着力破解实践中线索发现难、流程变革难、管理考核难等突出问题。应探索建立行贿违法犯罪数据库与智能化线索发现模型,通过数据汇聚防止行贿人逃脱法律制裁;迭代优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重塑贿赂案件双向审查办案流程;同步更新检察决策支持系统,增设行贿受贿追诉比、移送贿赂犯罪线索数等指标,完善配套管理考核机制。通过科技赋能和制度保障双轮驱动,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在检察环节落地见效。
摘 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现行法律和司法规范已确立监督框架,但运行中仍存在监督申请与法院内部救济衔接不够及时、必要执行信息获取不够顺畅、检察建议回复与落实效果核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注重加强监督启动、审查过程和后续落实,在现行法框架内完善特殊情形的受理衔接,健全重点节点和异常情形的信息通报、线索筛查与协同办理机制,并规范检察建议回复、跟进监督和结果核验程序。全过程监督应定位为支持性、补充性和协同性法律监督,在尊重执行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促进依法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摘 要: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而言,既有的研究成果中有将执行难、执行乱、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执行人员个人的犯罪行为也应列为监督对象的观点。监督对象由监督目的决定。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受民事案件数量、检察机关自身因素限制以及法院公权机关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应当对《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执行活动”进行限缩性解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为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违法执行行为既包括执行裁决行为,也包括执行实施行为,但不包括瑕疵执行和个人的犯罪行为。
摘 要:单方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作为虚假诉讼的一种新类型,相较于传统的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在主观故意、行为表现、证据体系等方面有其独立的特点。因其行为更具隐蔽性,识别更具挑战性,现行以事后纠错为核心的检察监督制度适配不足,在监督线索发现、监督范围界定、监督介入时机、监督取证证明、司法惩戒落地等关键环节深陷困境。亟需建立多元线索发现机制,实质化标准判断监督范围,探索诉中程序介入,补强监督调查权限,完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强化联合惩戒措施运用,形成虚假诉讼的全流程监督治理体系,有力维护司法秩序,有效守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摘 要:“可处罚性”审查是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运行的核心枢纽。当前“可处罚性”审查面临精准度、公平度、顺畅度四个方面的困境。健全必要性审查说理机制,细化“处罚必要性”审查的裁量规则,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出台联合机制,有助于推动“可处罚性”审查统一标准的构建。
摘 要:行刑正向衔接旨实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有序分层治理。实践中检察机关面临职能定位认知分歧、案件移送标准失准与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等困境。破解困局,需要厘清检察权与行政权、侦查权的分工边界,通过规范角色定位、明晰职能分工、完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行刑正向衔接的法治化、精准化运行。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重要部署。由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理论研究所指导,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以“公益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主题,组织开展了征文及研讨活动。本刊集萃获奖成果,围绕市场竞争秩序类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完善与效
证据互认和办案协同等常态化运行。 三是加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委托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样化手段辅助办案,持续增强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能力。 一、地理标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将地理标志纳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框架,需要论证其承载的利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从权利客体的公益属性来看,地理标志所承载的地域文化传承
一、检察公益诉讼介入人工智能竞争监管的逻辑 AI 技术的市场应用不仅催生数据垄断、算法合谋、平台壁垒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机关也可能因规则缺失、技术能力不足或监管捕获而出现“监管空白”,而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又因举证困难、救济成本高或损害分散而难以发起有效私诉,需要建立“分层响应”的规制体系:首先依靠市场自律与行业标准引导,其次由行政监管进行常态规范,最后由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后备机制,在规则
一、紧扣市场竞争秩序类公益诉讼业务需求,积极拓展数智应用场景 坚持业务主导的主线,重点围绕市场竞争秩序类公益诉讼领域,关注一线检察干警反馈和数智技术发展,积极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让履职难点、痛点、堵点得到行之有效破解,更好服务高质效办案。以公平竞争领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为例,通过汇聚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场主体登记等数据,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智能
一、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解读 从反垄断立法史考察,“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并列写入立法,但《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仅使用“社会公共利益”表述,表明二者并非同一范畴。从功能主义视角观察,“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更为广泛,既有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立法价值宣示、执法司法裁量指引和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边界的限制。在检察公益诉讼语境下,前者应是可涵盖后者的上位概念。
一、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证成 一方面从法经济学视角看,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有两大优势。一是完整覆盖垄断的多层次损害。垄断行为的直观损害即涨价损失,这也是补偿性赔偿的计算依据。但是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垄断还会扭曲产业链投资产出,造成不可逆的资源错配浪费,甚至长远来看还会透支行业创新动力。这种损害已经无法用填平式补偿弥补,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二是提升对垄断行为的威慑力。犯罪经济学视角下,当
摘 要:根据现行《反垄断法》,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可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具有惩罚性,而没收违法所得则具有补偿性,与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功能高度重叠。针对实践中对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关系认识不清、衔接不畅问题,建议立法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与没收违法所得相折抵、建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及构建证据认定规则等,实现惩戒和救济的平衡。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罪错案件呈现数量激增与低龄化并存态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级干预体系为检察监督提供了框架,但实践中存在监督范围模糊、权力边界不清及刚性不足等困境。为提升分级干预实效,检察机关需遵循行为危害程度与监督强度相匹配的原则,构建“预防—矫治—司法惩戒”递进式监督体系。通过系统化机制创新,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检察监督,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
摘 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犯罪场域私密、实物证据匮乏,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来认定事实。但低龄儿童陈述细节鉴别困难、学龄未成年人陈述易受外界干扰、醉酒情境下自愿性认定不易,以及长期暧昧关系中的胁迫性判断模糊等。现行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害人出庭等制度在基层实践中实效有限。应构建“专业辅助+科学询问+综合判断”的证据审查指控体系,通过引入专家辅助、规范询问重点、综合运用辅助证据与经验法则,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摘 要:惩治嫖宿型强奸罪既要遵循证据规则共性要求,亦要兼顾案件特点。实践中,证据体系薄弱、暴力色彩模糊、“零口供”常态化系此类案件共性特征,裁判标准与普通犯罪等同视之,指控标准要求偏高。要立足司法现状,健全检警协作机制,完善对嫖宿型强奸案的侦查引导,探索特殊证据规则优先适用机制,提升嫖宿型强奸罪惩治效果。
摘 要:诉判不一是观察刑事司法运行的重要窗口。对D市517件案件的实证考察显示,诉判不一主要表现为改变事实、改变罪名、改变量刑情节及不采纳量刑建议四种类型,从指控瑕疵型与裁判错误型的二元视角开展检视,其成因涉及办案理念、标准衔接与工作机制等多重因素。应对之道应遵循分类施策、协同治理的逻辑:指控端重在夯实证据基础、统一法律适用、规范量刑建议;检法间应在尊重审判独立前提下,区分合理裁量与裁判错误,搭建制度化沟通平台并强化源头治理;监督端则须明确抗诉标准、规范监督流程,并以数字赋能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的转变,从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框架下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司法公正。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整合、模式识别、智能辅助三重维度深度赋能检察履职,在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同时,亦引发规范封闭性侵蚀、认知开放性失控及系统演化失序等制度风险。科学构建“规范控制-认知治理-系统演化”三维调适路径,通过技术伦理审查、算法透明度强化与法律价值导向的技术嵌入方案,实现技术赋能与法治原则的动态平衡。人工智能赋能检察履职应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原则,推动智慧检务体系创新,为数字时代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